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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4-10-17

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要求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是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资产处物资管理科和教务处的实验教学管理科具体组织落实,并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确定。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仪器设备每年的维修费不低于该仪器设备购置费的6%。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经过论证并一次性购买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技部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虽然不属于大型仪器设备,但用于全校公共课基础教学实验的实验室设备。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设备的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资产处审批;公共课基础教学实验的实验室设备的维修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由所属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七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

单位按合同直接与供货方联系,由供货方派技术人员保修。

第八条  经批准维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要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院、系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三章  维修办法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人员负责该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维修时,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向所在的院、系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并提出维修方案,报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资产管理处将“申请单”及时存档。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通知批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翔实填写《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施工单》,作为经费开支的依据。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外协维修时,应由技术人员检查核实确认,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送外维修。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主要由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的技术人员来维修。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该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验收资料。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使用过程中,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烟台大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7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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