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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校发〔2012〕23号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2-04-18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已经2012年4月18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提高其教书育人的自觉性,使教师明确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修订《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关心和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第四条  严谨治学,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协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注意道德修养,仪表举止端庄,做到为人师表。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新教师原则上均须经过拟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的系统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当好主讲教师的助手。一年后经拟开课程所在的教学基层组织进行考核,所在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查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公共思想政治课,公共外语课和体育课以及师资特别紧缺的专业课程,经学院(部)研究,报教务处审查后,可提前取得任课资格。

第六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教学基层组织递交教学日历、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由教学基层组织进行审查,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提请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的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第八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或电子讲稿)的1/3以上。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写出全部讲稿(或电子讲稿),由所在教学基层组织选择一定的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不得少于3人),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同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确定任课资格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而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再担当该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课堂教学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要选用与教学大纲配套的高水平教材。要严格遵守《烟台大学教材订购发放管理规定》和《烟台大学自编教材使用管理办法》。教材内容要求有较高的科学性、先进性,文科教材还应特别注意其思想性。基础课应尽量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填写教学日历,由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部)备案。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取舍教学内容,特殊情况需变动应经教学基层组织同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讲授之前,教师要对该课程在本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课程的概况、特点、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说明教学中作业、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应讲清实验部分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需要选择适用的教学手段,鼓励教师选用或研制多媒体课件,并注重使用的实际效果,注重传统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相结合。

第十五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应纳入授课计划,有相应的讲授提纲,并按目的和要求认真组织。不能用讲课代替习题课和讨论课,更不能把习题课和讨论课变成课内自习。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要衣冠整洁,举止文明,语言和板书清楚规范。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检查学生听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应积极探索讨论式、案例式等多种启发性授课模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学习能力。

第十九条  课堂进行中不得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  聘请校外人员任课,各学院(部)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将所聘请人员的简历和业务情况、来校主讲的课程名称、课时和安排上的特殊要求等情况报教务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课老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两节连上的课程,也必须按规定保证课间休息。

第四章  作业批改与课外辅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作业应该尽量全部批改,对错误之处要用红色笔改正或作出标记指明错误,不能最后只写“阅”字、日期或签名;对无错误的作业应打分或写评语;如每次均全部批改有困难,经教学基层组织同意,可采取间隔轮流分批批改的办法,以便掌握全体学生的学习情况,但每次批改量不少于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担负部分作业批改工作,以便了解教学效果,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进而改进课堂教学,并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优劣情况均应在“教学记录”中登记、打分,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作业差的学生应主动帮助他们提高作业质量,对于不交作业的学生应督促他们按时完成作业,对完成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六条  课外辅导包括课外答疑、集体答疑、质疑,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七条  助教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课外辅导答疑。辅导时要主动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和意见,并及时反映给主讲教师,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五章  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指导书”,并在学生进行实验之前发给学生预习。

第二十九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每个要指导的实验都必须试做,以保证实验课质量。

第三十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学生实验过程中的人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学生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得姑息学生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指导认识实习、社会调查和生产实习均应有大纲要求,并明确实习、实践的目的、要求、内容和日程安排等,在实习之前发给学生。

第三十三条  承担外出实习等的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联系、落实接待单位和人员,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进行严密的组织管理,以保证实习安全有序地进行。在实习现场,教师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和指导,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每班2名,其中至少一人指导过生产实习。如2人均为第一次指导生产实习,则必须在实习前写出生产实习指导方案,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指导毕业实习的教师原则上应由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担任。如确有困难,可改派其他指导过毕业实习的教师。如第一次指导毕业实习,必须写出毕业实习指导方案,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查同意,方可参加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做与实习无关的工作,不得未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而让其他人代行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种实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负责写出实习工作小结,并交学院(部)保存。

第六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次参加课程设计指导的教师必须试做,并由教学基层组织负责考核,凡未经试做或试做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担任指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准备好“课程设计指导书”和“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发至学生手中。

第四十条  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担任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原则上一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1个学生班。设计期间未经所在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批准,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必须进行答辩、评定设计成绩。可以采取小组答辩,也可以全班示范答辩与小组答辩相结合,具体形式由各教学基层组织确定。每个答辩小组应由2名以上教师参加。参加答辩的教师必须参加过课程设计指导工作。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理论学习、实践与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执行我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或结合当前生产实际,面向经济与社会发展选题,使学生受到理论与实践能力的综合训练。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7名。如指导力量不足需要外请指导教师,或者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超过7名,应由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

第七章  考试考核

第四十四条  考试工作必须按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表进行,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

第四十五条  凡属考查的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考查完成。考查课的考核工作不得增加课外学时。

第四十六条  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大部分题目考核基本知识,少量题目体现综合性、创新性,并有一定难度;同类课程应尽量统一试卷。

第四十七条  监考教师要履行学校规定的监考职责。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以上进入考场,按规定布置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试卷要有评分标准,并能严格执行,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加分、减分记号清楚,相同试卷应流水作业判卷,判卷后认真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后2周内应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单送交学院(部)业务办公室,试卷保存三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不得有任何涂改,否则无效。上报后原则上任何人不得更改。如确属错报必须由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附主考教师的书面说明和有关学生的考卷,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八章  调课与停课

第五十条  教师必须按学校制定的统一课程表进行课堂教学,任何人不得自行调课与停课。特殊情况应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调度。

第五十一条  任何教师因公、因病短期内不能上课时,经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二条  各教学基层组织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学研究工作,至少每四周安排在教学基层组织内进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并将活动内容详细记录备查。

第五十三条  积极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每学年每位教师应完成一篇教学研究方面的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公布后,以前发布的一切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仍然有效。与本条例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调离教学岗位、通报批评或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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