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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06-05-30

烟台大学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深化实验教学改革,鼓励实验技术人员重视实验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努力改造和研究新的实验项目,研制和开发实验装置,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决定设立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立项范围

1、实验教学技术与实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2、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与功能开发;

3、实验教学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功能开发(包括软件开发)与技术改造;

4、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

5、实验室管理模式、方法的改革以及用于实验教学、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的研制开发;

6、实验教学项目的改革。

二、立项条件和要求

1、从事实验室工作者(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管理人员等),均可按照实验技术与开发项目立项范围申请立项,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可参与立项。

2、项目立项的研究内容必须与本科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目标明确,立论科学,立意新颖,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我校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3、申请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熟悉实验教学规律,了解高校实验技术研究领域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等方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项目负责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只限申报1个项目,与他人合作不是项目负责人者,本人可另申报项目。

4、实验技术研究的系统项目应整体立项,原则上不得分项。

5、项目的预期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应直接为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服务,对我校实验教学产生直接效益。

6、凡已列为省、校级优秀教学或科研系统性项目的实验技术部分,不得分项重复立项。

三、立项程序

1、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工作,每年3-4月份组织一次,由教务处负责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项目申请人填写《烟台大学实验教学和方法改革及仪器设备改进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阐明所申报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成果形式及改进前后的效果对比,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3、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书报送教务处汇总,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立项。项目申请书由教务处、学院各保留一份,以备督查。

4、项目申请时应提出该项目的经费预算,开列出所需购置物资的详细清单及用途,各项目所在单位应配套20%以上的的经费,用于实验技术项目的研制费。每个项目申请经费原则上应不超过3000元。

5、学校每年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进行的项目撤消立项资格,予以支持的经费撤回,已经支付的从学院相关经费中扣回。

四、项目管理

1、项目由各院系统一管理,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终结工作。

2、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付诸实施,启动时间按批准时间为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追加经费由院系自行解决,由于项目本身或其他因素造成该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或需要修改原方案,由项目组自己解决。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向院系申请结题,先由院系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院系汇总本单位的全部项目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校级验收。

2、自制实验仪器、实验装置和研制配套设备、开发改造旧设备的研究项目,要有研制技术总结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对照材料、效益分析、试用报告、总体的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样机。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研究项目要有与国内外同类设备功能相比较资料。

4、其它研究项目要有体现其效果的完整技术资料、证明材料及论文材料等。

5、以上所有资料需按《烟台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

6、属改造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建卡建帐手续。改造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投入使用一年后,准予申报评奖。

6、项目研究时间为1-2年。

五、配套政策

1、校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与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2、通过验收的校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可以优先申报烟台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

3、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人员,将被取消下一年度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申请资格。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教务处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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