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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04-09-09

烟台大学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推动实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更好的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探索符合我校“理工结合、文理渗透”人才培养模式要求的实验教学和管理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及时总结和推广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表彰先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授予在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实验体系,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实验教学的特点,在组织实验教学工作,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实验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现代实验技术应用,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四)体现我校“理工结合、文理渗透” 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教学成果。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两年评选1次。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根据评选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确认成果时限以鉴定(评议)时间、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时间为准;通过鉴定(评议)的成果以鉴定证书(评议书)封面上的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作者或主编为准,文章(论文)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实验教学或实验教学管理(含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保障等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报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烟台大学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附),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或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两本。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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