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公布烟台大学校徽、校旗的公告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4-07-10

 

    全体教职员工、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起草《烟台大学章程》的工作要求,由学校规划处提出,需要对校徽、校旗等做进一步的确定和规范。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商讨,多次征求和汇总师生代表、相关专家、部分学院领导、管理干部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了烟台大学校徽和校旗。
    烟台大学校徽的“彩色稿”、“线性稿”的标准图样及坐标图如附件1所示,校徽释义见附件2;校旗的标准图样如附件3所示。各单位、各部门从即日起,可下载使用。校徽、校旗等使用注意事项:
    一、校徽、校旗作为代表烟台大学的标志和对外形象,使用要严肃、规范。
    二、校徽、校旗只能整体使用,不得擅自拆解,不得擅自改变比例、色彩、色调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校徽有“彩色稿”与“线性稿”两种。在单色条件下,只能使用线性稿,且只能整体使用白色或烟台大学主色调海蓝色。
    四、在校徽和校名需同时使用时,请按照附件4的样式,整体并排使用。在彩色条件下,其中的校徽可用彩色稿,此时校名必须使用烟台大学主色调海蓝色;在单色条件下,其中的校徽只能使用线性稿,校徽与校名只能整体使用一致的白色或烟台大学主色调海蓝色。
    五、校徽、校旗需要印刷或高倍数放大时,请与党委宣传部联系,拷贝“.eps”格式文件,进行规范的技术处理,方可使用。
    六、校徽、校旗及其相关图样的著作权、使用权、解释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归烟台大学所有。
    七、未经烟台大学许可,不得擅自将校徽、校旗及其相关图样用于商业等盈利性用途。
    未尽事宜,请与烟台大学党委宣传部联系,电话:6902156。
    特此公告。

上一条:烟台大学30周年校庆公告(第二号) 下一条:烟台大学30周年校庆公告(第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