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当前: 首页 > 实践教学 > 管理制度 > 正文
2014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4-07-10

烟 台 大 学 文 件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烟台大学

2014年7月10日

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到国(境)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学术交流和业务进修,不断改善教职工队伍的学历结构,开阔师资队伍的学术视野,提高师资队伍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和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学习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  进修学习种类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指教职工在职进行进修学习,脱产期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位。

2.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指教职工考取全日制博士,或赴国(境)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3.国内访问学者:指教师应邀并经学校批准到国家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做短期访问学习。

        4.国(境)外访问学者:指教师到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

5.教职工业务进修:包括短期研讨班、讲习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社会实践、单科进修等。


6.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学研究。

第四条  进修学习期限

1.专业(课程)进修

(1)短期研讨班、讲习班:脱产时间不超过1个月;

(2)骨干教师进修班:脱产时间不超过半年;

(3)社会实践、单科进修: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2.博士学位进修

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

3.其他方式进修

(1)进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2)国(境)内外访问学者: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4.出国(境)进修(含自费、公费)的,按照国家、山东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来校工作一般满两年(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可适当放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无教学事故、教学评价合格以上;

第六条  进修专业、学科与本单位、本专业学科发展、学科梯队建设目标相符;

第七条  符合本单位上报的年度进修计划。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进修申报的时间

1.申报进修人员可分别在进修实施年度前一年的5月上旬和9月上旬到本人所在单位提出进修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各单位将本单位申报进修人员的相关材料分别于5月中旬和9月中旬前报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5月下旬、9月下旬公布进修计划及名单。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进修计划。

第九条  进修申报分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材料上报、计划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步骤:

1.个人填写《申请进修人员情况登记表》,交本人所在单位(“双肩挑”人员回专业所在院系申报)。

2.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初审。

3.各单位将本单位各学科拟安排进修人员名单(申请人员应归属相应学科)、《申请进修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并上报人事处。

4.人事处汇总所有进修计划和人员名单,制定学校年度进修计划。

5.人事处将进修计划在网上公布并反馈各单位,师资科为批准申请进修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  进修学习费用、待遇及报销办法   

第十条  进修的费用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待其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学校报销其50%的学费(最多不超过2万)。

2.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的学习费用,根据访问学者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3.申请做博士后的教职工,原则上要求在职完成,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脱产做博士后,需要与学校签订协议。

4.专业(课程)进修,相关费用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进修的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保留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脱产超过一年后,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2.学校鼓励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可与学校签订有关进修协议,学校同意其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为其保留事业编制,工资待遇等同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间超过一年后停止发放岗位津贴。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停发,待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回校报到后补发工资,补发工资最多不超过4年。协议对违约及住房等做出约定。

3.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保留公职,工资待遇等同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资助3万元。

4.国内访问学者,保留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时间超过半年,学校资助每月1000元。

5.国(境)外访问学者,学校保留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时间超过半年,学校资助每月3000元。

第十二条  进修费用的报销

1.各学院教职工进修结束后,持相关证明及发票到人事处师资科备案,回本人所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2.其他人员进修结束后,持相关证明及发票到人事处报销相关费用。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2005〕56号文件精神,学位进修人员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本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进行在职学历、学位进修或已经按照老办法报销了费用的,视为已经享受了一次学费补助,再次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和第二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进修学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进修人员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上述相应种类规定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人可在规定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进修人员未提出或未被批准延期申请、脱产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规定期限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按擅离岗位处理。进修结束后校内单位愿意接收并经学校研究同意的,按照新聘人员对待,但不享受新聘人员的相关待遇,不补发规定脱产期限外的工资待遇,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以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等形式进修的,须自本次进修结束后工作满三年,且满足本办法其他规定,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合理掌握进修安排节奏,严格控制进修人员比例。教学单位必须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一年内安排进修专任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本学科专任教师总数的5%;非教学单位同一时段只能安排1人脱产进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外出进修学习教师进行检查考核,本人需将进修学习情况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述职,并提供进修单位对学习进修的鉴定意见。学院对达到进修效果的写出有关意见,学校兑现有关资助待遇,否则,视情况扣发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凡脱产期限超过3个月(含)的外出进修人员,均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按照擅离岗位处理;未作处理的不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7〕118号)文件即行废止。此文件公布之前签订了进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和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单位人员的进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关于2011年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