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当前: 首页 > 实践教学 > 管理制度 > 正文
2014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4-10-17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烟台大学

2014年4月17日


烟台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烟大校发〔2014〕21号)和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调拨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根据学校三级管理体系,加强归口分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后勤经营服务部门、独立核算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

第八条  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等。

第九条  价格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 (包含软件)、器具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工作台、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应作为低值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含实体、独立核算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出具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凭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  对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若没有提供标明金额的凭据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亦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确认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计价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用外币购买的进口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上一条:2014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下一条:资产管理处文件目录